運用志工協助教育服務工作注意事項作者 : 生教組 發佈日期 : 2016-04-19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3條「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本縣各國中小學推展志願服務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第10項「志工為無給職,但考慮其安全問題,得由學校提供平安保險。」、本縣各國中小學推展志願服務制度實施要點第4點第2項及志願服務法第16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等規定,貴校(單位)為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保險事宜。 三、有關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依志願服務法第22條規定,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四、若單位已申請暫停運作、退場作業及尚未申請加入本縣教育類志工團隊者,如繼續運用志工至單位執行服務,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切勿使用「志工」一詞,請另改職稱,以免違反志願服務法規定。 五、檢附「嘉義縣教育類志工團隊籌組申請實施計畫」、「志願服務法」、「嘉義縣各國中小學推展志願服務制度時施要點」供參。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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