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運用志工協助教育服務工作注意事項

作者 : 生教組 發佈日期 : 2016-04-19
一、運用志工協助教育服務工作(含:閱讀圖書、家庭社會服務、學生諮詢服務、健康保健、交通安全、課業照顧等各項具有教育意義之服務事項者),請依「嘉義縣教育類志工團隊籌組申請實施計畫」向縣府家庭教育中心(承辦人─黃書祺小姐)申請籌組教育類志願服務隊。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3條「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本縣各國中小學推展志願服務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第10項「志工為無給職,但考慮其安全問題,得由學校提供平安保險。」、本縣各國中小學推展志願服務制度實施要點第4點第2項及志願服務法第16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等規定,貴校(單位)為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保險事宜。
三、有關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依志願服務法第22條規定,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四、若單位已申請暫停運作、退場作業及尚未申請加入本縣教育類志工團隊者,如繼續運用志工至單位執行服務,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切勿使用「志工」一詞,請另改職稱,以免違反志願服務法規定。
五、檢附「嘉義縣教育類志工團隊籌組申請實施計畫」、「志願服務法」、「嘉義縣各國中小學推展志願服務制度時施要點」供參。
瀏覽數  

Recent

數據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