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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1份,並自110年11月2日起適用,詳如說明及附件,請參閱!

作者 : 學務處 發佈日期 : 2021-11-0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49029號函辦理。
二、本府業於110年9月27日府教社字第1100221717號函、110年9月28日府教社字第1100224516號函暨110年10月25日府教社字第1100247154號函修正,合先敘明。
三、教育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8日「宣布自11月2日至11月15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新聞稿相關措施及規定調整,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4條「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防疫管理措施」部分規定,修正內容請詳閱「修正規定對照表」。
四、請各校落實相關防疫措施,並依本府110年9月28日府教社字第1100224516號函規定辦理;另教育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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