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議會決案:「流感衍生出補課、補休及各費用等問題」乙案作者 : 衛生組 發佈日期 : 2016-05-02
說明: 一、依據貴會第18屆第7臨時提案辦理。 二、有關流感停課標準係依據本府105年2月26日府授衛疾管字第1050037541號函及本府105年3月21日府授衛疾管字第1050052061號函辦理〈本縣衛生局〉。 三、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略以,教師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給予公假。但因可規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四、另依教育部105年3月17日臺教綜〈五〉字第1050035868號函送之「研商流感疫情校園防疫措施」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決議三:略以……因流感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因此教職員工之請假仍回歸既有請假規範辦理,詳見附件。 五、查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第3點第1項規定:「教師受派公差或公假期間,所遺課務優先以調補方式處理;若執行確有困難,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資或代課鐘點費」。 六、流感非屬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學校班級停課不停班,爰各校應儘量不利用例假日補課,避免發生補休及支付代理代課費用相關問題。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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