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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護措施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詳如說明及附件,請參賽師生配合辦理。

作者 : 學務處 發佈日期 : 2022-02-2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8日臺教師(一)字第1112600624A號函辦理。
二、旨揭處理原則本府業依教育部111年1月26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12600075號函以111年1月27日府教社字第1110026272號函頒各校,合先敘明。
三、在落實防疫工作並保障學生權益之前提下,為使相關行政作業程序更臻於完善,爰就前頒處理原則規範之「補賽條件」及「團體賽切結書之縣市政府核章欄位」2項內容予以修正(詳附件)。
四、競賽與會人員如於競賽期間接獲衛生局通報,被列為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之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應主動告知主辦單位。請提醒所屬參賽學生應注意個人身體健康防疫工作,並落實相關疫情通報。
五、另參加11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南區決賽之參賽學校,請依「11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南區決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護措施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填寫該注意事項附件1-1、1-2、2-1、2-2,於比賽期間繳交至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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