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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作者 : 衛生組 發佈日期 : 2022-12-19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研習時數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四、 研習課程內容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 必修課程:包括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各課程至少二小時。
(二) 選修課程分為下列二類議題:
1.學校環境教育實務議題: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行、資源整合及夥伴關係建立、學校環境教育落實與創新、環境教育體驗與實作、校園生物多樣性保育、永續校園理念與實踐,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2.氣候變遷與永續行動議題:包括聯合國及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氣候變遷調適與防災作為、淨零排放及自然碳匯、全球及國家能源轉型新趨勢、循環經濟與綠色消費,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三) 前二款課程合計至少二十四小時。
(四) 研習課程辦理方式可採實體教學、混成教學(同時包含實體教學及遠距互動式教學),課程總時數至少十六小時採實體教學方式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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