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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作者 : 午餐執秘 發佈日期 : 2016-10-26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301873號公告預告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0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12438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另詳載於該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
三、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5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yc1205@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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