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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立竹崎高中定期考試考試規則公告(113.6.19臨時校務會議修訂)

作者 : 教務處 發佈日期 : 2024-06-19
一、 考試時著制服或班服(整潔秩序比賽第一名除外),並按班級座位表或導師安排入座考試,不得任意更換,違反規定者,得扣減該考科成績10分。
二、 考試時學生應將班級、座號及姓名先行寫在試題卷及答案卡上,然後作答。
三、 學生無故遲到,逾十五分鐘者,不得參加考試,該缺考科以零分計。
四、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違反試場規則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懲處:
(一)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以聲音或信號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五)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者。
(六)相關電子產品(如手機、手錶等)發出聲響,或考生使用該物品者。
(七)答案卡(卷)經電腦閱卷或經教師批改,查證抄襲舞弊屬實者。
(八)其他經獎懲委員會判定之違反考試規則行為者。
五、 答案卡採電腦閱卷時,不得使用立可白、修正液或修正帶,導致無法判讀者,科任教師得視領域決議,處以至少扣減5分。
六、 答案卡劃記錯誤(如班級、座號等)致判讀問題,科任教師得視領域決議,處以至少扣減5分。
七、 考試不得提早交卷。
八、 試卷發出後,除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餘試卷內容相關問題均提請監考教師處理,不得私自與其他應試者討論。監考教師無權處置者,由監考教師報請命題老師或教務處處置。
九、 考試應用文具必須攜帶齊全,考場內非不得已須報請監考教師後,始得向他人借用。
十、 考試時應保持肅靜,注意秩序,並服從監考老師之指導。
十一、 聞考試下課鐘響,應即聽從監考老師指示交卷,不得延誤。收卷時不得談話,以杜作弊之嫌。
十二、 考試完畢,監考老師應審視試卷是否已經繳交。監考教師收繳試卷離開教室後,始繳交試卷者,該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三、 除透明墊板外,任何書籍、簿冊、計算紙,均不得放置於桌上、桌內或桌下。
十四、 電子辭典、計算機、電子產品 (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呼叫器、鬧鐘,及收音機、MP3、MP4 等多媒體播放器材須先關機或拔掉電池放入書包。
十五、 書包一律放置在教室前後、學習角、小房間,並擺放整齊。不得置掛座位,以杜作弊之嫌。
十六、 因病或重大事故不能參加考試者,必須循正常程序完成請假手續。經准假者,於段考結束後一週內至教務處補考完畢。
十七、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若有補充或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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