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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生於學校視力篩檢異常至眼科診所複診健保給付」案

作者 : 衛生組 發佈日期 : 2015-12-30
主旨:有關「學生於學校視力篩檢異常至眼科診所複診健保給付」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2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46384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學生於學校視力篩檢異常複檢健保給付乙案,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回函略以:
(一)學生持學校視力篩檢結果至眼科診所複檢,屬疾病篩檢之檢查或預防保健之視力檢查,非屬本保險給付範圍,本保險並無給付義務。
(二)另依衛生福利部104年10月22日衛部保字第1041260715號公告,以裝配眼鏡(含隱形眼鏡)為目的之相關費用,包括眼科驗光檢查、交付配鏡處方及診察費等不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三)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0條規定,於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予保險給付,爰經臨床醫師專業判斷後若確屬前述情形,全民健康保險自應給付相關醫療費用。
(四)本保險給付與否均依健保相關規定辦理,且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五)本保險各項業務有專責電話(0800-030-598)及網路(http://www.nhi.gov.tw)可供查詢,及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均有提供電話服務民眾及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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