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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1月18日生效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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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正重點
1.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公務人員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本款規定予以補助,且得補助當日全日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

2.自107.11.18生效

欲申請休假補助仍須請半日以上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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