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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縣所屬各級學校針對民間捐贈「物資」之處理程序

作者 : 庶務組 發佈日期 : 2016-02-05
一、請學校於接受捐贈確認品項、數量後,開立收據(或受贈證明)時,將受贈學生簽收之收據(或印領清冊)影本,提供與捐贈單位。
二、指定捐贈部分,請學校於受贈學生簽收後,將捐贈物資發予學生;未指定捐贈部分,請學校透過行政會議確認授贈學生名單後,於受贈學生簽收後,將捐贈物資發予學生。
三、另請學校將行政會議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開立之收據(或受贈證明)與受贈學生簽收之收據(或印領清冊)影本1份專冊存檔備查,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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