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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代理教師聘期6個月以

作者 : 教學組 發佈日期 : 2016-02-25
主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復長期代理教師聘期6個月以
上得否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5年1月27日嘉阿十國人字第1050000356號函暨依
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2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16396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規定:「前條教育人員,
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
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
員。」同辦法第11條規定:「本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
任職員。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三、公立大
學研究人員。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五、中華民國8
6年3月21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六、教育部依法介
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七、公立幼兒園
編制內專任教師。」是以,所詢長期代理教師非屬教育人
員留職停薪辦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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