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代理教師聘期6個月以作者 : 教學組 發佈日期 : 2016-02-25
上得否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5年1月27日嘉阿十國人字第1050000356號函暨依 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2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016396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規定:「前條教育人員, 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 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 員。」同辦法第11條規定:「本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 任職員。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三、公立大 學研究人員。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五、中華民國8 6年3月21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六、教育部依法介 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七、公立幼兒園 編制內專任教師。」是以,所詢長期代理教師非屬教育人 員留職停薪辦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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